網上預訂服務使用條款與細則


1.關於我們

網上預訂外幣服務(以下簡稱“網上服務”)由通濟隆外幣找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濟隆”或“我們”或“我方”或“我司”)提供,公司註冊地址為國際機場超級一號貨站北座3樓302室,亦可發送電郵至Online.Orders.HK@travelex.com.hk或致電(+852) 3197 9488與我們聯繫。

 2. 本條款與細則適用範圍 

本條款與細則適用於網上服務——即網上預訂外幣(以下稱“旅游貨幣”)服務。如您在通濟隆網站www.travelex.com.hk以下簡稱“網站”)提交預訂旅游貨幣的訂單,即確認您已閱讀、理解並同意遵守本條款與細則。

 3. 使用網上服務 

1. 網上服務僅適用於年滿18歲或以上個人通過網站獲取,并只能用於預定個人或商務旅行所需至旅遊貨幣,不得用於投機、投資等其他用途。

2.通濟隆可出於任何原因,自行決定是否拒絕向任何個人提供網上服務。如通濟隆拒絕向您提供網上服務,通濟隆將不會對您支出的任何費用或遭受的損失、損害負責賠償。

3.網上預訂外幣交易不能與亞洲萬里通里數獎賞及通濟隆所提供的其他優惠及折扣同時使用

 4. 提交訂單

1.預訂流程:提交訂單時必須按照網站訂購頁面之說明進行操作。您需提供網上預訂要求的所有信息,這類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您的全名、電話號碼、電郵地址、您選擇取款的時間和店鋪等。如您提交訂單,即確認您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均為正確。一旦進入訂購頁面,您需在20分鐘內完成預訂過程,以免網頁超時,否則您需要重新開始預訂。

2.貨幣種類:網上服務僅提供網站訂購頁面上列明之貨幣種類。通濟隆有權隨時自行調整或更新可預訂貨幣種類。

3.面值:預訂網站無法提供選擇貨幣面值的服務。您的預訂金額將由通濟隆根據該種貨幣的最小現鈔面值進行調整。

4.最低及最高預訂金額:所有網上預訂服務均有以下限制: 每份訂單最低預訂金額為2,000港幣(或等值的其他貨幣);且 每份訂單最高預訂金額為50,000港幣(或等值的其他貨幣)。通濟隆有權隨時調整預訂的最低及最高限額。

5.取款店鋪:預訂旅遊貨幣時,您需要選擇一間通濟隆店鋪提取您預訂的外幣(“取款店鋪”),您可在網站訂購頁面查閱可供選擇之店鋪及其地址。請注意,預定成功後,您將不能更改已指定的取款店鋪。

6.取款日期:如果您於上午10點前(香港時間)在訂購頁面上選擇了您的取款日期,您可在預訂成功翌日起72小時內提取您所預訂的貨幣。如果您於上午10點或之後(香港時間)在訂購頁面上選擇了您的取款日期,您可在預訂成功兩天後的十二日內提取您所預訂的貨幣。上述提取預訂貨幣的時間段為您的“取款期”。您必須指定取款期內的其中一日為“取款日”。我們會在合理範圍內盡力滿足您指定的取款日要求,但如我們未能在當日交付貨幣,我們亦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您需要更改已指定的取款日期,您可在取款日之前隨時與我們聯絡,新的取款日亦必須為取款期內的任何一天。

7.訂單確認:點擊“預訂”按鍵後,系統將顯示確認頁面,詳細列出訂單資訊,確認我們已收到您的訂單。我們可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您的訂單。如果我們接受您的訂單且同意為您提供網上服務,您將收到我司發出的“訂單確認電郵”(以下簡稱“確認電郵”)。只有在我們向您發出確認電郵確認已接受您的訂單後,您與我司之間才會達成合同關係。請列印一份確認電郵帶至取款店鋪。

8.付款:網上預訂時,您無需在網站進行支付,在取款店鋪取款時支付即可

5. 匯率 

1.我們網站上的匯率僅為標示性匯率且會不時變動,僅供參考。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您購買旅游貨幣時的實際成交匯率為以下兩種匯率之一:

a)我們向您發送的確認電郵中寫明的匯率;或

b) 在您取款時,門店匯率公告板上顯示的匯率或門店工作人員告知您的其他匯率。 您可在以上兩種匯率中任選一種對您更有利的匯率。  

2.網上預訂服務所適用的匯率可能與取款店鋪所提供的匯率不同。

6.Collection of Travel Money

1.您(即訂單中注明的顧客)可到確認電郵中寫明的取款店鋪提取您所預訂的旅游貨幣。您須在該門店的營業時間內到店取款。您可在網站上查閱該取款店鋪的營業時間。

2.取款時,您必須出具以下文件:

a.確認電郵的列印副本;及

b.以下身份證明文件中的任何一種:

(i)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

(ii)護照;或

(iii)通濟隆認可的旅行證件,如中國內地居民所持有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台湾居民所持有的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

(iv)海員證。

3.如取款時您未能出具上述文件,我們可能無法處理您的訂單甚至可能會取消您的預訂。為避免產生疑問,如您未能出具上述第2款中規定的身份證明文件,我們將拒絕為您提供旅遊貨幣。

4.為遵守反洗錢法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執行我司內部風險控制及反詐騙政策,我們可能會在您取款時要求您提供更多的數據及證明文件(如住址證明),並複印您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5.我們會在收訖訂單金額後,在取款店鋪將旅遊貨幣交付給您。您必須以現金、EPS或信用卡進行支付。如使用EPS或信用卡進行支付,卡片上持卡人姓名應與您本人姓名一致,且卡內金額足以付清您的訂單。通濟隆只接受Visa和MasterCard兩種信用卡。

7.修改或撤銷的權利

1.撤銷訂單:您可在指定取款日前隨時聯繫確認電郵中指定的取款店鋪要求撤銷訂單。如您未能在取款日之前撤銷訂單,並未能在指定取款日到門店取款,則我司將撤銷您的訂單。

2.修改訂單:根據第4條第5款的規定,您在網上提交訂單後將不可再修改此訂單。但您可撤銷現有訂單,並在網站上重新提交新的訂單。

3.詳細說明:如需撤銷訂單,您須向我們提供您的全名及確認郵件上顯示的訂單號。

 8.投訴和合規

1.如您對我們的網上服務有任何建議或意見,請發送電郵至customerservice@travelex.com.hk聯繫我們。

2.您必須遵守所有對您有約束力之法律和法規,包括履行反洗錢法例及其他適用法律要求的一切義務,且不得違反上述法律。

 9.我方責任限定

1.我們會盡職盡責為您提供網上服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就以下情況而對您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我們將不會承擔責任:

a.因技術系統故障或其他超出合理可控範圍之內的任何原因(不可抗力)導致我們無法為您提供網上服務或履行其他義務,以上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戰爭、恐怖主義活動、政府行為、自然災害和勞資糾紛

b.因使用網站或網上服務而對您、您的電腦設備或其他設備造成任何損害;或

c.如您因使用網站或網上服務,或因延誤使用或無法使用網站或網上服務導致的任何間接或連帶損失、索賠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財產、生產損失,合同虧損或錯失機會等)。

2.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就提供本服務或使用網站而對您造成的損失,如我們同意賠償您的損失,我們承擔的賠償金總額不超過您訂單的總金額。

10.賠償 

如我司因以下原因面臨或承受索賠要求、各種責任、損害、訴訟及損失,您必須進行賠償:

1.您有欺詐行為、故意或疏忽作為,或不作為;

2.您違反了本條款與細則中的內容;

3.您的行為或不作為導致我司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要求;及

4.您造成或促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11.終止

在任何情況下,通濟隆可隨時全權決定是否終止您與我們之間由本條款與細則達成的任何合同關係。 

12.第三方權利

您通過網站預訂旅游貨幣並收到我們向您發出的確認電郵後,我們與您本人的合同即視為達成。本條款與細則并沒有賦予任何第三方任何權益或任何執行該條款與細則的權利。

13.條款的變更

1.我們可隨時修改、中止或撤銷網站、網上服務及本條款與細則(“條款變更”)。條款變更立即生效,無需通知, 我們無需因此對您承擔責任。如我們在您提交網上訂單後進行條款變更,則該條款變更不會對您產生任何影響。

2.如果我們對本條款與細則進行了修訂,我們會在網站上發佈修訂版。您應不時查看我司的網上條款與細則,了解最新的修改。如您在我們對條款與細則作出修改後使用網站、網上服務或提交訂單,即視為您接受了這些修改。

14.個人資料和安全保障

1.您必須確保您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真實正確,且未隱瞞任何重要信息。

2.請點擊隱私政策鏈接,了解我們會如何使用及披露您的個人資料。

15.風險和權利

1.旅遊貨幣的相關風險將從取款時開始由您承擔。
2.當我司收到您購買旅遊貨幣所應支付的全部足額款項後,旅遊貨幣的所有權才會轉移給您。

16. 與您聯繫

您授權我們在合理時間內使用您在網站上提供的姓名、電話號碼和電郵地址與您取得聯繫。
我們可能會出於多種原因需要聯絡您,例如,當我們無法提供您所要求的貨幣時,或當我們需要與您確認取款日期時。

17. 權利的可分割性

如本條款與細則中的任一條款不合法、無效或無法執行,則該條款應從條款與細則中分割出來,並予以刪除,其餘條款應保留,且仍具有全部效力及約束力並仍可執行。

18. 權利和義務的轉讓

本條款與細則對您、我們以及我們的繼任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您不得轉讓、分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您在本條款與細則下的權利或義務。我們可隨時轉讓、分派、指派、分包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我們在本條款與細則下的權利或義務。

19. 完整合同

1.本條款與細則及明確說明包含在內的任何文件構成了我們與您就網上服務所達成的完整合同,並取代之前雙方所達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協定、共識或約定。

2.除非在本條款與細則中明確陳述,您不應採信任何由我方提出的或在雙方談判時所談或所寫內容暗示的陳述、承諾或保證。

20. 法律和司法管轄

本條款與細則根據香港法律制訂,受香港法律制約,並應根據香港法律進行解釋。由本條款與細則引發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如無法友好解決,則應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受理。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